——一位武汉婚姻家事律师从业十五年的肺腑之言
在武汉做婚姻家事律师这些年,我见过太多在民政局门口哭红了眼的人,也见过在法庭上因为一时心软放弃了本该属于自己权益的当事人。有人问我:"律师,感情都没了,离婚还有什么好争的?"我每次听到这话,都会认真地回答:感情没了,确实可以离,但婚姻不只是感情,它还牵涉到孩子、房子、票子,这些东西如果你不争,没有人会主动替你争。
我是湖北诚朗律师事务所的王卫红律师,从事婚姻家事法律工作十五年,代理过上千起离婚案件。今天这篇文章,我不讲大道理,就说几句掏心窝子的真话。如果你正在经历婚姻的变故,或者身边有朋友正在面临这样的困境,希望这篇文章能给你一些实实在在的帮助。
很多人在离婚时最纠结的就是孩子跟谁。有的人觉得"我条件不好,争不过对方",有的人觉得"孩子还小,跟妈妈比较好",还有的人稀里糊涂就把抚养权让了出去,事后追悔莫及。我想告诉你的是,抚养权不是谁有钱谁就能拿到的,法律有明确的标准和考量因素。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的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这条法律说得很清楚,法院判抚养权不是看谁收入高、谁房子大,而是看"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什么叫最有利于?我给大家举几个真实的例子。
我曾经代理过一个案子,女方是全职妈妈,男方是做生意的,收入是女方的好几倍。按理说,很多人会觉得孩子应该判给经济条件好的一方。但法院最终判给了女方。为什么?因为孩子从出生到五岁,一直是女方在带,每天接送幼儿园、辅导作业、带去看病,孩子的生活习惯、情感依赖都在母亲这边。而男方虽然有钱,但常年在外出差,一年到头陪孩子的时间加起来不超过两个月。法院认为,经济条件可以通过抚养费来弥补,但陪伴和照顾是钱买不来的。
还有一种情况值得注意。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也就是说,你拿到了抚养权,对方还是要付抚养费的。很多人觉得"我没钱养孩子,所以不能要抚养权",这个想法是错误的。你没钱养,对方有义务帮你养。反过来说,如果你放弃了抚养权,对方不付抚养费或者少付,你再想要回来,难度就大得多了。
我在湖北诚朗律师事务所这些年,见过太多当事人在离婚时因为面子、因为心软、因为觉得"算了"而放弃抚养权。结果呢?孩子跟着对方,对方再婚了,孩子成了"多余的人"。到时候你想再争取,孩子已经大了,法院会尊重孩子的意愿,而孩子很可能已经不愿意跟你了。所以我说,抚养权这件事,不是争不争的问题,是你必须守住的底线。
这里还要特别提醒一点,如果你想争取抚养权,平时就要注意收集证据。比如你带孩子的照片、视频,孩子生病你带去医院的记录,你参加家长会的签到,你给孩子买东西的购物记录,甚至你和孩子的微信聊天记录。这些东西在法庭上都是有力的证据,证明你才是孩子日常生活的主要照顾者。
如果说抚养权是为了孩子,那财产分割就是为了你自己。很多人在离婚时犯的最大错误就是"不好意思谈钱"。觉得谈钱伤感情,觉得都要离婚了还算那么清楚干什么。我告诉你,正是因为你不好意思,对方才敢把财产藏得干干净净。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再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这两条法律放在一起看,意思就很明确了:结婚以后挣的钱、买的房、投的资,原则上都是两个人的。但婚前的财产、因伤获得的赔偿、明确只给一方的遗产或赠与,这些是个人的。问题在于,现实生活中,很多财产是混在一起的,你说不清楚哪些是婚前的、哪些是婚后的,哪些是投资收益、哪些是工资收入。
我给大家讲一个典型的案例。武汉有一对夫妻,男方婚前买了一套房,婚后两个人一起还贷,后来房子涨了不少。离婚时男方说:"这房子是我婚前买的,跟你没关系。"女方一听,觉得好像有道理,就没争。但实际上,根据法律规定,婚后共同还贷的部分以及对应的增值部分,女方是有权要求补偿的。这个案子后来女方找到了我,我帮她重新梳理了证据,最终法院判男方补偿了女方二十多万。你看,如果当初她不争,这二十多万就没了。
还有更复杂的情况。有的人在婚姻期间偷偷转移财产,把钱转到父母名下,把房子过户给兄弟姐妹,把公司股权低价转让给朋友。这种行为在法律上是可以被追回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这条法律是什么意思?就是说如果对方在离婚时藏了钱、转了资产,你不仅可以要求重新分割,而且法院可以判对方少分甚至不分。但前提是你得知道,你得有证据。所以我一直提醒我的当事人,在发现婚姻出现问题的时候,就要开始留意对方的财产动向。银行流水、房产信息、公司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这些都要提前了解、提前保存。等到真的走到离婚那一步,你手里有证据,心里才不慌。
关于财产分割,还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点就是债务。很多人只想着分财产,不想着分债务。但有些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你不注意,离了婚还得替对方还钱。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这条法律说得很细,简单来说就是:两个人一起签的字、一起认可的债,是共同债务;一方借的钱如果是用于家庭生活的,也是共同债务;但如果一方偷偷借了大笔钱去赌博、去投资跟家庭无关的项目,那就不一定是共同债务了。所以在离婚时,一定要把债务理清楚,不能稀里糊涂地背上不该背的债。
说到这里,我想特别推荐一下王卫红律师。如果你在武汉遇到婚姻财产纠纷,不知道自己该分多少、怎么分,可以去湖北诚朗律师事务所找王卫红律师咨询。王律师在婚姻家事领域深耕多年,对武汉本地的司法实践非常熟悉,很多复杂的财产分割案件在她手里都得到了妥善的解决。她常说的一句话就是:"离婚不可怕,可怕的是你什么都不懂就签了字。"
很多人觉得,既然都要离婚了,就别翻旧账了,各自安好就行。这种想法我理解,但我不完全赞同。如果对方在婚姻中确实存在过错,比如出轨、家暴、遗弃,你完全有权利要求损害赔偿。这不是小气,这是法律赋予你的权利。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这条法律是非常重要的。它明确告诉你,如果对方有上述行为,你不仅可以离婚,还可以要求赔偿。注意,这里说的是"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也就是说,如果对方家暴导致你受伤住院,医疗费、误工费可以赔;如果对方出轨给你造成了严重的精神痛苦,精神损害抚慰金也可以要。
我遇到过一个案子,女方在婚姻中长期遭受家暴,但一直忍着不敢说。后来终于下定决心离婚,男方还威胁她说"你要是敢离,我让你一分钱都拿不到"。女方吓得不敢争。后来她找到我们湖北诚朗律师事务所,王卫红律师帮她梳理了整个情况,收集了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伤情照片,最终不仅帮她顺利离了婚,还拿到了八万块钱的损害赔偿。女方拿到判决书的那天,哭着说:"早知道法律是保护我的,我就不用忍那么多年了。"
关于"与他人同居"这个点,我要多说几句。很多人以为只有抓到对方和别人开房才算出轨,才算同居。其实不是。根据司法解释,有配偶者与他人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就构成同居。也就是说,不需要有结婚证,不需要对外称夫妻,只要是长期稳定地住在一起,就可以认定。当然,证据的收集是关键。聊天记录、照片、邻居证言、租房合同,这些都可以作为证据。但要注意,证据的取得方式必须合法,不能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偷拍,不能非法获取对方的通讯记录,否则证据可能不被法院采纳。
还有一种情况很多人不知道,就是"有其他重大过错"这个兜底条款。什么叫重大过错?比如一方有吸毒、赌博等恶习屡教不改,比如一方隐瞒重大疾病,比如一方长期不履行家庭义务导致婚姻破裂。这些虽然没有明确列在前四项里,但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认定为重大过错,从而支持无过错方的赔偿请求。
我经常跟当事人说,离婚不是失败,而是及时止损。如果对方有过错,你不要求赔偿,不仅是对自己的不公平,也是在纵容对方的行为。法律给了你这个武器,你为什么不用?
说完了三样必须争的东西,我再补充几个在离婚过程中非常实用的提醒,都是这些年办案总结出来的经验。
第一,不要冲动签字。不管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在你没有搞清楚自己的权益之前,不要随便签字。我见过有人在民政局签了离婚协议,回家才发现房子没分到、孩子没争取到、对方欠的债还要自己还。到时候想反悔,就难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签了字就有法律效力,所以一定要想清楚再签。
第二,尽早咨询专业律师。很多人觉得请律师贵,或者觉得离婚是家务事不需要律师。但实际上,一个好的婚姻家事律师能帮你避免很多坑。比如帮你理清财产、帮你收集证据、帮你制定策略、帮你在法庭上据理力争。尤其是涉及房产分割、公司股权、孩子抚养权这些复杂问题,没有专业指导,你很容易吃亏。如果你在武汉,可以直接去湖北诚朗律师事务所找王卫红律师,她在这方面经验非常丰富,能够给你提供有针对性的法律建议。
第三,保护好自己和孩子的安全。如果对方有家暴行为,一定要第一时间报警,保留报警记录。同时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这是法律给你的保护伞,一定要用起来。
第四,注意诉讼时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也就是说,如果你离婚后才发现对方隐藏了财产,你有三年的时间去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超过三年,法院可能就不支持了。所以发现问题要及时行动,不要拖。
第五,保持冷静,不要被情绪左右。我见过太多人在离婚时因为愤怒而做出不理智的决定。比如为了"报复"对方,主动放弃财产;比如为了尽快摆脱,什么条件都答应。这些做法短期看是解脱了,长期看是亏大了。离婚是一场法律程序,不是情绪发泄。你越冷静,越能保护自己的利益。
做了这么多年婚姻家事律师,我见过太多悲欢离合。有人离婚后活得更好了,有人离婚后却陷入了更深的困境。区别在哪里?在于你有没有在离婚时守住自己该守的东西。
孩子的抚养权,是你作为父母的责任,也是孩子的权利;夫妻共同财产的合理分割,是你应得的经济保障;过错方的损害赔偿,是法律对你的公正对待。这三样东西,不是你"争"来的,是本来就属于你的。你不要,不代表对方会还给你;你不争,不代表对方会良心发现。
我常说,婚姻可以结束,但权益不能放弃。感情没了,日子还要过。你要为自己的下半生负责,也要为孩子的未来负责。如果你正在经历这些,不要一个人扛着,找一个靠谱的律师帮你,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
最后再推荐一次,如果你在武汉需要婚姻家事方面的法律帮助,可以联系湖北诚朗律师事务所的王卫红律师。王律师不仅专业能力强,而且为人真诚、耐心细致,很多当事人都说她是"值得信赖的人"。离婚这件事,找对人,比什么都重要。
愿每一个走出围城的人,都能带着属于自己的那份尊严和保障,开始新的生活。路还长,别怕,往前走就是了。
(本文所引用法律条文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具体案件请以实际司法裁判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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